甲公司是
公司注冊
了的公司商 如何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業貿易中小企業,主要從事防水材料購銷的業務,屬于稅率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接到民眾舉報,甲公司向乙公司賣出的一批防水材料以支票方法結算,且在取得借款后甲公司未入賬沒有確認收入,存在偷稅難題。稅務巡查行政機關接到舉報后,立刻實施了稅務檢驗。
經查明,甲公司偷稅漏稅行為屬實且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確實屬實。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確實,檢查人員取得下述主要確實確認:
1.對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詢問取得的詢問(調查結果)查證;
2.甲公司主營收入、主營生產成本和庫存商品明細賬信函;
3.甲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確實的說明;
4.甲公司出庫單及生產成本明細信函;
5.甲公司 如何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納稅申報表等。
除補征稅款與滯納金,針對該的單位進行欺詐納稅申報的行為,稅務巡查行政機關擬根據《中華民國稅賦征收法規》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假造、隱匿、私自銷毀賬簿、會計匯票,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審批而拒不審批或者進行欺詐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處罰;被告的,依法追究法 如何變更公司注冊地址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對甲公司偷稅行為擬按時處以處罰時,發生了這樣的事:
甲公司依法人忽然告知檢查人員,針對檢查人員發現的難題,該公司早已另行補繳了全部稅款與滯納金。因此,稅務機關不應再對該公司認定偷稅進行處罰?那么,甲公司提出的提倡符合法令明確規定嗎?
根據《商務部關于稅務檢驗其間補正審批補繳稅款是否負面影響偷稅行為認定有關難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苛遵循《中華民國稅賦征收法規》第六十三條的有關明確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中華民國稅賦征收法規》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的構成行為人的,即構成偷稅,單據后補繳稅款不負面影響行為的認定。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驗前立即補正審批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確實證明了納稅人具有偷稅客觀蓄意的,不按偷稅處理?!?/p>
甲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其行為符合《中華民國稅賦征收法規》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的偷稅構成行為人,且立即補正審批補繳稅款發生在檢驗其間。因此,其單據后補繳稅款不負面影響對偷稅行為的認定。最后,稅務巡查行政機關對甲公司按時違法給與了稅務違法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