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本籌資需要符合什么前提的只能才可以分期納稅?上面一個個案為你說明。
案件簡介
為改進和改善原有的業務結構上和利潤戰斗能力,A該公司擬以發行股權及支付現金方法購買B該公司100%股份。B該公司大股東中含2名第三人大股東,經各方同意,A該公司擬支付第三人大股東王某買賣對價55966.28萬元(股權支付100%),支付第三人大股東高某某買賣對價13500萬元(收取50%,公司股票支付50%)。A該公司向稅務機關討論,支付買賣對價時是否應扣繳王某、高某某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王某取得的股權有解鎖期,暫無納稅戰斗能力,可否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某某買賣對價現有收取,也有股權支付,如何納稅?
法令研究
法律法規《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方針的通知
》(稅務〔2015〕41號)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本融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本和融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本的所得,應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工程項目,違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避稅納稅重復使用繳稅有艱難的,可恰當確定分期繳納方案并報負責人稅務機關立案后,自發生應稅行為月內不超過5個陽歷本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納稅方法,法律法規《
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難題的新聞稿
》(國家所
財務
局新聞稿2015年第20號)明確規定,非貨幣性資本融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向負責人
財務
行政機關另行審批繳納。對于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稅務〔2015〕41號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本融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份應適當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份,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其間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份股份,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適當用于繳納仍未繳清的稅收。
員工避稅p>
相符合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查閱A該公司提供的買賣計劃后,答復A該公司:王某、高某某應向B該公司負責人稅務機關另行審批納稅。王某如重復使用繳稅存在艱難,可恰當確定分期繳納方案并報負責人稅務機關立案后,在不超過5個陽歷本年度內(含)分期繳納。高某某取得現金對價應適當用于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