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地稅行政機關代開
增值稅
單據范圍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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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普通發票前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月營業額3人均(或按季繳納的,季營業額9人均)的小規模納稅,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地稅行政機關只能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ǘ┎环献蚤_增值稅普通發票前提的增值稅 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小規模納稅,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月營業額3萬元下述(或按季繳納的,季營業額9萬元下述)的小規模納稅,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地稅行政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ㄈ┢渌粋€人(也就是第三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 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產(包括房屋),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第三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房屋)或出租不動產(包括房屋),地稅行政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ㄋ模儆谙铝星闆r之一的,地稅行政機關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向其他一個人(也就是第三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理論上,買房人或租約是第三人的,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2.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適用免征增值稅明確規定的。理論上,免稅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ㄎ澹┑囟惥执_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需通過增值稅單據管理工作新該系統開具。